被告母某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某诉被告母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某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银
")被告母某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某诉被告母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某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