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太权与谢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4
原告冉太权,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谢发明,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冉太权诉被告谢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冉太权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1月22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但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太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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