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玉新,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志华。
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2月26日以双方经协商,被告已自动履行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5.00元,减半收取234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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