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宗德,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李任忠,贵州省天柱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圣策诉被告王宗德、李任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圣策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圣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圣策负担。
审判员 赵辛竹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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