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仕军,出生年月日不详,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黄玉权与被告郭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现去向不明,无法实际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权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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