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梅诉张德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4
原告马贵梅,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李吉煦,遵义县马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德容,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刘登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梅诉被告张德容、刘登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贵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212.00元,由原告马贵梅负担。

审判员  巩华山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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