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会等诉杨帆宇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34
原告黄兴会,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黄兴会,系杨某某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仕伟,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伦旭,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杨会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会、杨某某与被告杨会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会、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会、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兴会、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熊 其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蔡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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