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刘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人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就关于刘云帮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云帮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枫香镇营业所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罗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田玉良所有的坐落遵义县平正乡街上住房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罗某某与刘云帮系夫妻关系,现刘云帮死亡,刘云帮遗留的遗产应依法进行处理,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有可能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罗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刘云帮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正分社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刘云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枫香镇营业所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三、对案外人田玉良所有的坐落遵义县平正乡街上住房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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