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南诉杨昌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3
原告刘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昌俊,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南诉被告杨昌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刘南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38.00元,逾期,经本院送达催缴通知书后,原告刘南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刘南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朝勇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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