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小涛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中
")被告黄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小涛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