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21481XXXX。
法定代表人罗洪涛,董事长。
被告罗信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林诉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罗信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林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相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李相林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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