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勤慧。
被告吴文聪,贵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豪诉被告吴文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9月18日以被告已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家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34800.00元,减半收取17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2400.00元,由原告刘家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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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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