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民与简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1
原告彭新明,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简 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新明与被告陈良刚、简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新明撤回对被告陈良刚、简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彭新明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00元由原告彭新明退回。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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