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帮珍与李志洪、罗信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1
原告彭帮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志洪,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罗信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帮珍诉被告李志洪、罗信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帮珍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帮珍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帮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帮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龙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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