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全诉黎孟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0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付洪彬,金沙县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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