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正全,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郑明银,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忠付与被告刘正全、郑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忠付以与被告刘正全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忠付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忠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忠付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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