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0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吴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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