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良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军,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王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辉对被告王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0.00元,由原告李辉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贵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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