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久成、李平与张中猛、徐春、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2016-09-01 02:29
原告李九成,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李平,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玉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徐春,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黄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李九成、李平与被告张中猛、徐春、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中猛、徐春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润成公司开发房的3-3-1号与1-3-2号房屋进行查封。原告李平已用其所有的位于遵义市开发区深圳路北大公寓4#楼四单元的411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李平所有的位于遵义市开发区深圳路北大公寓4#楼四单元的411号房屋进行查封。

二、对被告张中猛、徐春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润成公司开发房的3-3-1号与1-3-2号房屋进行查封。

以上一、二项查封财产价值以15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