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兴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翰。
被告李登科,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小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小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开勋,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登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泽文,名城律师事务律师。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名城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强诉被告李登科、李小勇、李小刚、李开勋、李登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明强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强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