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期满后其仍不预交,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期满后其仍不预交,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