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国浩,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饶明伦,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毛文勇,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吴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宝林诉被告毛文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毛文勇已向原告胡宝林一次性支付8万元,该案已全部处理完毕,无继续诉讼必要。原告胡宝林据此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00元,减半收取1570.00元,财产保全费2650.00元,合计4220.00元,由原告胡宝林负担。
审 判 长 马贵强
审 判 员 税昌龙
人民陪审员 黄光权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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