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明与朱佐国、吴廷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9
原告胡昌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中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朱佐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吴廷荣,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胡昌明诉被告朱佐国、吴廷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昌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交纳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昌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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