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9-01 02:28
原告何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在一起生活,2010年4月27日生育一子何甲,2011年8月2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在与我发生争吵后便外出至今不知去向。现我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子女何甲由我抚养。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年底开始交往并同居生活,2010年4月27日生育一子何甲,2011年8月2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一同在外务工,期间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4月离开原告后,二人至今未取得联系。2013年被告曾返回娘家生活数日,经家人对其劝解无果后,再次独自外出,去向不明。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杨某某去向不明,在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到期后被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遵义县龙坪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一同在外务工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二人感情出现矛盾,后被告离开原告独自外出。二人未能及时处理和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期间被告曾返回其娘家生活数日,经家人劝解后仍未与原告和好生活,并再次独自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对此,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对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抚养子女何甲的请求,因子女现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去向不明,为了给子女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由原告抚养子女更为适宜,故何甲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子女何甲由原告何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泽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