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勇锦。
委托代理人袁淑贞。
被告杨秀均,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键德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键德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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