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忠平与遵义县泉涧铁锰矿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8
原告郭忠平,贵州省贞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绍光,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县泉涧铁锰矿场。住所地:遵义县西坪镇泉涧。法定代表人令狐世鹏,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平诉被告遵义县泉涧铁锰矿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5.00元,减半收取9417.5元,由原告负担。

(此 页 无 正 文)

审判长  刘家容

审判员  杨 扬

审判员  胡 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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