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祥。
被告杨忠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忠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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