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正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绍煌。
委托代理人姚其志,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令,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供电局。
负责人王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迪,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东,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强、胡正勇诉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遵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强、胡正勇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强、胡正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胡正强、胡正勇负担。
审 判 长 潘小涛
人民陪审员 蹇书华
人民陪审员 何松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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