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强、胡正勇诉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遵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8
原告胡正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胡正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绍煌。

委托代理人姚其志,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令,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供电局。

负责人王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迪,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东,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强、胡正勇诉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遵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强、胡正勇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强、胡正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胡正强、胡正勇负担。

审 判 长  潘小涛

人民陪审员  蹇书华

人民陪审员  何松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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