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佑龙诉李维帮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8
原告胡佑龙。

委托代理人舒万发,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桃李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乐理村。

法定代表人李维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维帮。

被告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东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6697430—3。

法定代表人简传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佑龙诉被告遵义桃李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维帮、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佑龙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0元,由原告胡佑龙负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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