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贵与陈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7
原告高良贵,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贵与被告陈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与被告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良贵撤回对被告陈光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高良贵承担。

( 此 页 无 正 文 )

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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