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贵与被告陈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与被告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良贵撤回对被告陈光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高良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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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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