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池芬等诉简文刚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7
原告程池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程池先,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向景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简文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福杰,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池伦,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池芬、程池先诉被告简文刚、程池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池芬、程池先于2015年9月22日以自行找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池芬、程池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池芬、程池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池芬、程池先承担。

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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