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松诉高洪燕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7
原告程松,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高洪燕,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松诉被告高洪燕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松以人民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监督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松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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