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文勇,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愿意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朝勇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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