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6
原告陈某某,务农。

被告雷某某, 女,务农。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某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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