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26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练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