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涛
")被告黄某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