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被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12月30日举行婚礼,2004年2月9日生育女儿罗翊嘉,2011年6月14日在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办理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未对被告进行深入了解,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让原告更为失望的是,被告整日游手好闲,对家里的事从不过问,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孩罗翊嘉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景花城11号楼2505室,面积约为70平方米,价值25万元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辨称,同意离婚,孩子罗翊嘉由我抚养。
被告罗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9日举行婚礼,2004年2月9日生育女儿罗翊嘉,2011年6月14日在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夫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景花城11号楼2505室,面积约为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孩随母亲生活较为适宜,故双方婚生女孩罗翊嘉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共38000元。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景花城11号楼2505室价值25万元的房屋一套,本院为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确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12.5万元,并一次性扣除抚养费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孩罗翊嘉由原告伍某某抚养,由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3.8万元。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景花城11号楼2505室的房屋归原告伍某某所有,由原告伍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12.5万元给被告罗某。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明付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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