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珍安诉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穿洞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2:21
原告黎珍安。

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穿洞煤矿,住所地六枝特区落别乡,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黎珍安诉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穿洞煤矿(下称穿洞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珍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穿洞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珍安诉称,2009年11月13日,原、被告对原告承包穿洞煤矿的工人工资、电费、个人投资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300万元,并出具加盖煤矿公章的欠条给原告。2009年12月9日,穿洞煤矿在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协调下将穿洞煤矿转让给张军、李红春,被告在煤矿生产后必须清偿原告工人工资、电费、个人投资款。之后,经原告向被告及张军、李红春催要无果。综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0万元。

被告穿洞煤矿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40万元参与被告的安全生产管理,完成被告规定的生产作业计划;被告负责销售原煤……,原告每生产一吨煤,被告支付140元,原告承担生产费用……。2009年11月1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投资款、报酬等共计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合作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之内容,双方的法律关系实为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个人投资款及报酬等共计30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万元之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穿洞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珍安3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本院缓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肖鸿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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