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严某某。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肖祥华,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登记结婚手续,2008年3月5日生育一女严小×。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13年3月协议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复婚。由于被告恶习不改,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价值6.5万元的贵××××××号本田越野型轿车一辆;共同债务有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3.5万元,刑××借款5万元,高××借款2.06万元,晏××借款1.92万元,共计22.48万元。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严小×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贵××××××号越野型轿车依法分割;共同债务22.48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原告陈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2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严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严某某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抚养应当考虑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确定由谁抚养,不抚养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原告借他人的债务,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应由原告偿还,六枝特区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被告严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6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8年3月5日生育一女严小×。2013年3月双方在六枝特区中寨乡人民政府协议离婚,2014年4月21日重新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贵××××××号本田越野型轿车一辆,该车由被告在管理使用;有存放在原告亲戚处的以下家电及家具:双开门冰箱1个、索尼39寸液晶电视机1台、落地式饮水机1台、消毒柜1台、布艺沙发1套、书桌2张、电视柜1个、电脑椅2个、餐桌1套;双方向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3.5万元,原告向高××借款2.06万元;无共同债权。双方对共同财产贵××××××号本田越野型轿车认可现价值6万元,家电及家具价值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未处理好家庭关系,离婚又重新登记结婚后,仍未能处理好家庭矛盾,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共同财产贵××××××号本田越野型轿车,因一直由被告在管理使用,故该轿车归被告所有较为适宜,家电及家具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差价款2.5万元给原告。原告借高××的借款2.06万元,被告认可该借款是家中办事的支出,以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3.5万元,可以确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诉请的借刑××借款5万元和晏××借款1.92万元,因原告未举证证实,且被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故原告的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无职业,被告有固定工作,婚生女严小×现在也与被告共同生活,故严小×由被告抚养为宜,参照本地区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生活现状,由原告每月支付严小×抚养费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
婚生女严小×由被告严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
共同财产贵××××××号本田越野型轿车归被告严某某所有;双开门冰箱1个、索尼39寸液晶电视机1台、落地式饮水机1台、消毒柜1台、布艺沙发1套、书桌2张、电视柜1个、电脑椅2个、餐桌1套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被告严某某补偿原告陈某某人民币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共同债务人民币15.56万元,由原告陈某某偿还人民币7.78万元,被告严某某偿还人民币7.78万元,原、被告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吴 剑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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