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仕坤,住址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从江县粮食购销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均、杨仕坤与被告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仕均、杨仕坤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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