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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