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供电局诉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09-01 02:16
原告六枝供电局,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组织机构代码21472XXXX。

法定代表人黄正刚,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世玻。

被告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塔山村,组织机构代码21472XXXX。

法定代表人郑朝仲,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六枝供电局诉被告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郑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世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朝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与被告合并后,在经营期间,累计欠原告电费147345.8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费147345.88元。

被告辩称,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是原来的郑家寨水泥厂,后因政策原因,被被告合并后更名为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但其是独立经营核算,故应由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原告所欠电费,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供用电协议、欠费单据、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注销文件各一份,拟证明1995年5月30日六枝特区郑家寨水泥厂与原告签订了供用电协议,郑家寨水泥厂后来更名为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2007年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被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并后更名为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电关系,截止2012年9月,被告累计欠原告电费147345.88元。被告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与被告无关,不应由被告支付所欠电费。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并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决定的文件、协议书各一份、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2007年8月8日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与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并,夜郎山水泥厂更名为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为是政策原因,虽然是合并但实际上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独立经营核算,与东方水泥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故原告起诉的电费与被告无关,应该由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所欠原告电费。原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该由合并后的公司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电费。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1984年六枝特区郑家寨村民组创办了六枝特区郑家寨水泥厂,1995年5月30日该厂与六盘水供电局六枝分局签订了供用电协议,2001年该厂更名为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2007年8月8日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与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并后更名为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2010年六盘水供电局六枝分局撤销后,其所有负荷归原告管理,截止2012年9月,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累计欠原告电费147345.88元。

本院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本案中,六枝特区郑家寨水泥厂更名为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后又被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并,原告已履行了供电义务,故六枝特区夜郎山水泥厂所欠原告的电费应由被告交纳,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枝供电局电费14734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相关规定交纳案件上诉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交纳案件上诉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源龄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