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12
原告肖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被告黎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黎某某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灯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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