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俊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雨海诉被告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雨海于2015年11月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雨海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雨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雨海负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凌 娜
")被告陈俊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雨海诉被告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雨海于2015年11月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雨海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雨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雨海负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凌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