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12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唐某某,贵州省贵定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及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及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积文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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