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德能、安予荣、李必勇与聂积宗、杨文祥、李会祥、安性良、潘德志、徐相传、袁承益、尹士奎、李光荣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11
原告郎德能,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原告安予荣,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原告李必勇,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聂积宗,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杨文祥,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李会祥,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安性良,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潘德志,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徐相传,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袁承益,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尹士奎,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被告李光荣,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德能、安予荣、李必勇诉被告聂积宗、杨文祥、李会祥、安性良、潘德志、徐相传、袁承益、尹士奎、李光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收集的证据不全及群众反映古城村委的情况有待核实,保留以后的起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诉讼中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德能、安予荣、李必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郎德能、安予荣、李必勇承担。

审判长  罗 涛

审判员  杨先茂

审判员  罗福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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