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廷维。系原告夏江之妻。
被告陈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江、肖廷维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江、肖廷维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达成还款事宜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江、肖廷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本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夏江、肖廷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265元,由原告夏江、肖廷维承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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