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永松诉被告杨飞离婚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11
原告吴永松,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

被告杨飞,女,1986年3月8日出生,仡佬族。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松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规定。现在裁定如下:

原告吴永松诉被告杨飞离婚纠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吴永松承担。

审 判 长  谭宗洪

审 判 员  任富春

人民陪审员  董世勇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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