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飞,女,1986年3月8日出生,仡佬族。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松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规定。现在裁定如下:
原告吴永松诉被告杨飞离婚纠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吴永松承担。
审 判 长 谭宗洪
审 判 员 任富春
人民陪审员 董世勇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家友
")被告杨飞,女,1986年3月8日出生,仡佬族。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松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规定。现在裁定如下:
原告吴永松诉被告杨飞离婚纠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吴永松承担。
审 判 长 谭宗洪
审 判 员 任富春
人民陪审员 董世勇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家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