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常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苗族。
原告申林诉被告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林于2015年11月2日以“经庭外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申林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