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新与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11
原告兰新,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林。

被告陈俊材,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新诉被告陈俊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新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新以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新负担。

审判员  罗 文 才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文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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